湖南省教育会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湖南省教育会计学会;英文译名是:Education Accounting Society of Hunan Province(缩写:EASHN)。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单位财会系统的单位及个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组成,以研究和探讨教育财务会计相关理论及应用等内容为主的学术类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贯彻“双百”方针,团结全省教育系统财会工作人员开展教育财会理论及实务问题的研究与应用,探讨教育财会规律,当好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助手,为提高教育财务管理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湖南省教育会计学会党支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的中共党员担任。
本团体党组织在湖南省委两新工委和湖南省社科联社会组织行业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规定开展党的活动,推动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湖南省社科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3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思想水平;
(二)贯彻《教育法》、《会计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当好教育行政部门的助手,为整合教育资源、提高办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出谋献策;
(三)组织交流湖南省教育财会工作经验,举办学术报告会和专题研讨会。对教育财会工作中的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和建议,为制定教育财会规章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提供参考依据;
(四)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总结、交流和推广教育财务管理等相关经验;
(五)组织指导或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教育系统财会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财会人员素质;
(六)组织编辑学会学术报刊、学术资料和论文选集,介绍教育财会动态,传递最新信息,通报财会情况,为学会会员提供学术交流园地;
(七)广泛交流信息,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教育财会理论、方法和经验,开发信息资源,加强横向联系,发展友好交往;
(八)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委托,为学校财务审计、绩效评估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九)反映教育系统财务人员的意见,维护财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年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评选优秀论文、表彰会员积极分子,并制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
(十)完成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湖南省各普通高等教育学校、民办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市(州)教育局以及热心教育事业的企业,报本单位批准后,经申请并经本学会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六)在财务会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教育财会教学科研人员、主管财会工作领导干部以及其他个人,经本人自愿申请,报本单位批准并经本学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七)市(州)教育局团体会员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分管财会工作的局领导或者计财股长,经本人自愿申请,市(州)教育局计财处审核,报本学会批准后,可以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无记名表决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社科联审核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2/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批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及其待遇;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秘书长未担任其他社会组织的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社科联审查并报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南省社科联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出本团体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待遇建议,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必须接受湖南省民政厅和湖南省社科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湖南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并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社科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湖南省社科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社科联和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按规定办理银行账号、税务登记等注销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30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教育会计学会 Copyright © 1996 - 2015 hnedu.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湘教QS1-200504-000001 湘ICP备09005173号-2